跟进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共同进行投资。
合作投资机构以货币方式投资宁波市重点发展领域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1 年内,可以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引导基金不超过合作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的比例跟进投资;投资条件与合作投资机构相同,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且只投资一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6年内退出,合作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或跟进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在引导基金投资后购买引导基金股权的,转让价格统一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在同等条件下,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有优先受让权。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股权,按上述原则确定的价格为基准,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跟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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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提出跟进投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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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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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合规性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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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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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内部评估项目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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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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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投资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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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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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基金、被投资企业、申请机构完成相关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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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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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章程/合伙协议等文件,按协议约定缴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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