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或通过增资方式参股已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
引导基金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出资(或注册资本)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出资人,全市各级财政出资额之和不得超过子基金认缴额的35%。子基金投资于宁波市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的1.5倍,投资于宁波市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或注册资本)的20%。
在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子基金)期间,该创投企业(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均可随时提出收购引导基金的股权(份额):引导基金资金投入后3年内(含3年),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年2%累加的收益之和确定;市引导基金资金投入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按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子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但对其运行的合规性进行监督,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子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按照合伙协议、投资协议等文件约定,规范经营,保障出资人的权益,对此拥有一票否决权。
设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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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提出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基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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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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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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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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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合规性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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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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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评审专家组对设立方案、管理团队等进行咨询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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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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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公示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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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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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引导基金管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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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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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伙协议等文件,按协议约定缴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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