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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拟认定跟进投资合作机构公示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3/19 9:45:16  点击次数:750
    根据《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办发〔2011〕 308号)的规定,经项目咨询评审专家评审,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拟认定以下创业投资机构为跟进投资合作机构,现予公示。

    1.浙江维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承命

    2.宁波东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凌

    3.宁波海达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肇丰

    4.浙江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海涛

    公示期为2012年3月18日至2012年3月24日,共7天。对上述单位如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与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574-87294536、87291336。

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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