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健全我市创业投资体系。根据《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甬政办发〔2011〕308号)精神,现向社会公开征集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合作对象,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阶段参股项目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根据约定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用于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一) 对参股设立新创业投资企业的基本要求
1.引导基金对每一企业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3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2.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等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其他组织形式,其资金规模最低为50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
3.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运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投资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企业的资金不低于50%; 投资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初创期企业的资金不低于15%;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为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分散风险,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4.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 对新创业投资企业发起人的基本要求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2.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3.至少有3个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额20%以上;投资累计3000万元以上;
4.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6.《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跟进投资项目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跟进投资项目须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
(一) 跟进投资的基本原则
1.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的对象为初创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
(二) 合作创业投资企业的基本要求
同阶段参股项目对新创业投资企业发起人的基本要求。
(三) 初创期企业或创业企业的基本要求
初创期企业或创业企业是指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时间在5 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原则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5%以上。
三、项目申报
凡符合相应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以向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合作意向,并提出项目合作方案。申请项目经初审基本符合引导基金支持条件后,创业投资企业再递交正式的申请资料。
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对申请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合作谈判等工作,提请咨询评审委员会评审,最后提请决策机构批准。
合作项目申请的具体要求请向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咨询。
联系人:郑女士、王先生
电话:0574-87295279、87293562
传真:0574-87291899
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